【办理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三)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五)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六)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七)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八)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0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0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0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0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05、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06、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07、工商营业执照;
08、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证明材料;
09、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1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材料;
10、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12、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13、小型第三产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14、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
16、排水许可证或排水接驳证明。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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