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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660114116
名称:
环评检测报告
规格:
备注:
类别:
环境检测
 
   说 明

环评检测介绍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规定,要对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现场环保验收监测。

环评监测方案

1.监测方案编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1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1.2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1.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1.4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1.5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1.6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环评检测报告

2.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2.1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2.2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1.1-1.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2.2.1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2.2.2监测期间工况;
2.2.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2.2.4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2.2.5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2.2.6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2.2.7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2.2.8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2.2.9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2.2.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

环评验收监测

3.验收监测
3.1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3.1.1环境保护检查
a.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3.1.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a.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3.1.3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环评检测

3.1.4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f.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3.2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3.2.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3.2.2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2.3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3.2.4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3.2.5厂界噪声;
3.2.6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3.2.7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3.2.8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3.2.9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3.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3.3.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3.3.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3.3.3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3.3.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3.3.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3.3.6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3.3.7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3.3.8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环评验收监测标准

4.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4.1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4.1.1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4.1.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4.1.3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4.1.4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4.1.5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4.1.6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4.2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4.2.1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4.2.2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4.2.3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4.3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4.3.1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4.3.2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4.3.3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4.3.4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点击数:4018  录入时间:2019/6/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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